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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術不端行為查處暫行辦法 | ||
發布時間:2014-12-31 15:17:29 | 編輯:fanz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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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學術不端行為查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誠信建設,維護學術道德,懲治學術不端行為,促進我院學術活動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和《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文件精神,并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全體教職工、在校學生。 第三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出現的各種造假、抄襲、剽竊和其他違背學術道德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三)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 (四)偽造注釋; (五)未參加創作和研究工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 (六)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章 調查和處理程序 第四條 查處學術不端行為應遵循合法、客觀、公正,教育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學院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科研處),負責受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或投訴,向學術委員會報告,由學術委員會決定是否實施調查。 舉報應采用書面實名的形式,并需提供明確、真實的舉證材料。 第六條 對需要調查的舉報或投訴,由學院學術委員會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開展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提出調查意見,并向當事人公開。 第七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調查意見,對學術不端行為做出評判意見,并對學術不端行為人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院長辦公會根據學術委員會提出的評判意見和初步處理意見,對學術不端行為人做出處理決定。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處理決定送達當事人后,當事人如對處罰決定有異議的,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學術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訴,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申訴書后30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訴人。如當事人對復核結果還有異議,當事人可向上級主管部門投訴。其中,受到警告、記過、降級崗位等級或者撤級、開除處分的教職工,對處分不服的,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提出復核申請或申訴。 第九條 調查處理過程中依法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保護舉報人利益和被舉報人的申訴權利以及相關當事人的知情權。在有關舉報未被查實前,調查機構和參與調查的人員不得公開有關信息。 第三章 處理措施 第十條 對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教職工,要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于其所從事的學術工作,可采取暫停、終止科研項目并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以及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等處理措施。 對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學生,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撤銷獎勵等處理或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指導教師是學生論文和學術成果審查的第一責任人。指導教師因對學生管理失職,致使學生違反學術道德規范,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指導教師資格等處理。 第十二條 學術不端行為發生后,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理: (一)積極配合調查、認識態度好的; (二)積極減輕學術不端行為不良影響的; (三)其他應從輕處理的情形。 第十三條 學術不端行為發生后,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理: (一)不配合調查工作,偽造、銷毀證據的; (二)同時涉及多種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其他應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四條 查處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群眾監督。經查證核實,對沒有學術不端行為、受到不正當指控的部門和個人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對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的,要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教務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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