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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 ||
發布時間:2018-10-16 08:37:18 | 編輯:fanz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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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范學術管理,促進學術工作的科學決策,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廣西機電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二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致力于促進學院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院科學發展。 第二章 組 成 第三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由11—21人組成,人數保持單數。其中,擔任學院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3;無行政職務的委員,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4。 第四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主持學術委員會全面工作;設副主任委員1名,協助主任委員開展工作。 第五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科研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學院學術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納入學院的預算安排。 第三章 委員的資格與產生 第六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學術成果; (三)關心學院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七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人選由部門民主推薦,教務科研處匯總平衡,經院長辦公會審議后,報學院黨委會批準。 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院長聘任;學術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主任委員聘任。 第八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原則上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超過委員總數的2/3。 第九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1.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2.因身體、年齡或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第十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免去其委員職務: 1.不能履行委員職責和委員義務的; 2.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3.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四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一條 學院以下事務,需要由學院學術委員會討論或審議: (一)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申請設置專業和更改專業方向;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跨專業大類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專業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 (六)學院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八)學院認為需要討論或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二條 學院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先由學院學術委員會進行評定: (一)學院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人選、名譽(顧問)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的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學院做出下列決策前,必要時通報學院學術委員會,并由學術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院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院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受學院委托,按照有關規定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裁決學術糾紛。 學院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復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第五章 委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有自由、獨立的發言權、表決權; (二)對學院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有建議權、異議權和監督權; (三)就關乎學院發展的重大學術事務向學院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四)對學術事務相關的學院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事項有知情權。 第十六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與校內外的學術交流活動。堅持參加學術委員會各項活動,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應請假并說明情況; (四)秉公辦事,對在學術委員會內部討論的相關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六章 會議制度 第十七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院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第十八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九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經應到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在必要的情況下,主任委員可提議采用通訊方式征詢委員的意見,表達贊成意見的委員人數超過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表決結果方能有效,該事項應在下次全體會議上予以確認。 第二十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二十一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院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應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二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院整體的學術水平、專業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授權學院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學術委員會工作暫行條例》(JD/ZY2005-B2004)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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